菲莫公司针对日烟国际的商标诉讼案被驳回
菲莫公司针对日烟国际的商标诉讼案被驳回。在一个有争议和出人意料的法庭裁决中,印尼的一家法院日前驳回了由菲莫公司提起的要求撤销日烟国际注册商标的诉讼,因为法庭发现菲莫公司的律师权利在印尼法庭上无效。虽然该裁决可能值得商榷,但从中至少可以得出一个宝贵的教训——在印尼提起诉讼,需要积极准备各种各样的证据。 相关争议集中在菲莫公司计划在印尼34级中注册“MARLBORO CLEARTASTE”商标。该计划被印尼商标局驳回,因为日烟国际已经在这一级提前注册了“CLEAR”,日烟国际在2006年提交,并于2007年11月5日注册(注册号:NO.IDM000143879)。 菲莫公司向雅加达商业法庭提起日烟国际注册而不使用“CLEAR”商标的诉讼,菲莫公司认为日烟国际在印尼的贸易中至少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该商标,法院应当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如果情况证明属实,该注册将根据印尼商标法第61(2)(a)条被撤销。 然而,在2014年2月11日决定宣判时,法庭根据法律程序问题驳回了菲莫公司的诉讼,尽管日烟国际一次也没有露面,菲莫公司的指控无人答复。根据不同的印尼新闻报道,主审法官利迪亚·萨三多指出,菲莫烟草委派到印尼法庭上的律师权利是无效的。更具体地说,法院裁定,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律师权利(POA)的签署拥有代表菲莫公司委托印尼律师提交该案件的权利。因此,根据这一发现,法院驳回了该案件。 如果菲莫公司提出上诉将是很有趣的,而且,如果菲莫公司真的提出上诉,那么上诉要点中包含哪些额外信息?这种裁决并非罕见,只是幕后操作的远比法院判决中披露的要多。提交上诉的截止日期是从裁定日期起的14个工作日内,因此本次裁决的上诉期限是2014年3月3日。 虽然在印尼这不是地方法官**次以这种理由做出判决,但这依然令人惊讶。通常情况下,在印尼拥有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商业法庭中,法官会要求附加的证据证明律师权利(POA)的签署具有提交案件和/或委任印尼律师的权利。 有时候,法官将检查诉讼方的公司章程,看签字人名字是否在公司章程中。通常情况下法官是不会这么做的,法官会以陈述不清为由威胁驳回案件,除非有额外的证据。但目前对于什么是额外的充分证据来证明向商业法庭提起诉讼的授权,还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而这种证明只会进一步使问题复杂化。 但无论如何,诉讼人必须通过任何现有的证据去证明他们合法权利是明确的,这些证据可以是董事会决议、网站打印件和/或公司总裁/**执行官的授权信件等等。事实上,法官往往只给诉讼人不到一周的时间达到上述要求,诉讼人应当预见此类问题并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据(和印尼语言译本),以减少不被法院受理的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