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赞前职工私运吸食毒品被判3年毒品在公司抄获

2020-05-21 16:52:47  阅读:8158 来源:三言财经作者:责任编辑NO。杜一帆0322

(原标题:原有赞一技能负责人私运啃咬毒品被判三年,毒品在公司抄获)

三言财经音讯,2020年1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姜某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一审刑事判定书。

判定书显现,被告人姜某,男,1984年5月14日出世,原系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门技能负责人,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因涉嫌犯私运毒品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左右,被告人姜某开端登录境外售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的网站(俗称“暗网”),下单购买甲基苯丙胺,并经过付出宝购买比特币用于付出购毒费用,所购甲基苯丙胺从国外经过平邮的方法从国外邮寄到其工作单位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地址。收到甲基苯丙胺后,姜某悉数用来自己啃咬。

2018年12月28日,杭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抄获一封从德国寄给被告人姜某的邮件,从中查扣一包真空包装的疑似毒品粉末,毛重1.47克。

2019年1月3日,杭州海关缉私局对该邮件在杭州市西湖区黄龙万科18楼进行操控下交给,当场捕获前来收取邮件的姜某。

后又于2019年1月22日、1月29日,在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各抄获1封从国外寄给姜某的邮件,内均发现有疑似毒品,毛重分别为1.98克和1.08克。经判定,上述抄获的三包疑似毒品合计毛重4.5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姜某于2019年1月3日在杭州市西湖区黄龙万科18楼收取邮件时被捕获,到案后其关于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姜某,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犯私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罚金限判定收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二、杭州海关缉私局从被告人姜某处扣押未随案移送本院的违法东西手机及笔记本电脑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天眼查多个方面数据显现,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9月,法定代表人朱宁,注册资本50000万美元。

公司首要经营范围为服务:手机智能软件、通讯技能、核算机软硬件、网络技能的技能开发、技能服务、技能成果转让、技能咨询,企业营销咨询等。